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六十二、

六十二、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