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六、

五十六、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