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九、 四十九、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四十八、 目录 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