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