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四十六、 目录 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