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

四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