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十六、 目录 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