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三十四、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