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