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