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