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