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八、
八、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