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大军区”修改为“军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的序号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