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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 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 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 删去第三十四条。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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