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