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十七、

十七、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