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