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