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四、

四、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