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