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