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第八项修改为:“(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第十一项中的“权益”修改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