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