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在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地图”后增加“示意图”。 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