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