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五、 三十五、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十四、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