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