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五、 四十五、 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将第七十条中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