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三十七、 目录 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