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三十四、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