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