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2025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