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