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