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十一、

十一、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