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