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