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九、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