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