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三、

十三、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