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七、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