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五、 五、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