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