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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3. 三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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