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