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三项修改为:“(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