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相应地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及其社会团体”修改为“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