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