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六)

(六)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