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二)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 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 目录 (一)